LAW

婚姻法律

Marriage
夫妻財產

什麼是「法定財產制」?

如果妳/你和配偶當初沒有選擇任何一種夫妻財產制,那麼你們便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也是台灣大多數已婚的人們所使用的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的詳細內容如下: 財產種類
1. 婚前財產:結婚時屬於夫或妻之財產。但是,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例如:妻婚前買的股票80萬,是屬婚前財產,但是,婚後因股票分紅5萬,則屬婚後財產。
2. 婚後財產:指婚姻關係存續中夫或妻所取得之財產。但如果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所取得之財產,則一律推定為婚後財產。如果不能證明為夫或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則推定為夫妻「共有」的財產。

財產所有權
1. 婚前財產:各自所有
2. 婚後財產:各自所有

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權
1. 婚前財產:各自為之
2. 婚後財產:各自為之

債務清償責任
1. 婚前財產: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2. 婚後財產: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PS. 夫妻的債務由個人各自負責,如夫妻之一方以自己的財產替他方清償債務時,即使在婚姻中也可以隨時向他方要求償還。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自由處分金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夫妻離婚、一方死亡或者夫妻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1],扣除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該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除非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才不在此限。
差額平均分配的結果,如果對一方顯失公平者(如:配偶一方努力工作賺錢,但他方卻游手好閒從來不支付家庭生活費,也不分擔家務,辛辛苦苦存下的財產的一方卻要在離婚時分配一半給配偶,即屬顯失公平,可以由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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