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婚姻法律

Marriage
夫妻財產

什麼是「約定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是指配偶彼此在婚前或婚後,以書面契約方式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的「約定共同財產制」和「約定分別財產制」,選擇其一,為其要適用的夫妻財產制。

1.「約定共同財產制」:指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一般共同財產制),或夫妻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2.「約定分別財產制」:指的就是夫妻共同以書面契約約定並向法院登記夫妻的財產各自獨立,各自保有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債務也是各自負責。

約定共同財產制
其中,「約定共同財產制」又分兩種:「一般共同財產制」和「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兩者的比較如下所示:

約定分別財產制
「約定分別財產制」指的是夫妻的財產各自獨立,各自保有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債務也是各自負責。
夫妻如果要採用「約定分別財產制」,夫妻必須共同以書面契約約定並向法院登記,但如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可因其中一方的請求,用裁判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而不需要得到對方的同意:
(1) 夫妻之一方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2) 夫或妻之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
(3) 適用「約定共同財產制」之夫妻,依法夫妻之一方經徵得他方同意即可以處分共同財產,但他方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同意時。
(4) 適用「約定共同財產制」之夫妻,有管理權的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5)一方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6)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時。
(7) 夫妻難於維持其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
(8) 其他重大事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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