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台灣結婚是採登記婚制。而結婚的要件分為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而兩者都要符合即可辦理結婚。形式要件指的是:結婚為要式須符會法定方式,亦即當事人必須以書面為之;且需要兩個以上(最好已成年)的證人,親身目睹見證雙方都有結婚的意願,而在書面上簽名負證明之責,再由當事人持結婚書面向戶政機關提出登記。常有因為證人未目睹「雙方有結婚意願」遭法院判定雙方結婚不成立。
結婚的實質要件則有:
1.男生須滿18歲,女生須滿16歲,而未成年人(未滿20歲)者欲結婚應得法律代理人同意(民法第980條與第981條)。
2.須非法律所禁止結婚的親屬(民法第983條)。
3.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須受監護人之父母同意(民法第984條)。
4.有配偶者不得再結婚,且一人也不得同時與兩人以上結婚(民法第985條)。
5.須非不能人道(民法第995條)。
6.須非無精神錯亂或無意識之狀態下所為(民法第996條)。
7.須非受詐欺或脅迫(民法第997條)。
但由於現行民法關於形式要件的規定之修改,係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正式施行,在法律修正施行前結婚的當事人,婚姻效力以修法前的要件為準來判定,不適用新法必須要為戶政結婚登記的規定。
故當事人雙方雖然有公證結婚,或舉行了公開儀式婚禮,但沒有依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作成結婚書面、有二位合格的證人見證,並且到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的登記,仍然不是法律上有效的婚姻。